提问:王 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
最近在关注经济新闻时,遇到一个数字,就是我国现有1.6亿多户市场主体。专家、媒体都经常引用这个数字。我现在想知道的是,这1.6亿多户市场主体,究竟指的是哪些?可否做一个详细的分类?
解读:梁 朋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教授
市场主体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载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市场主体,市场化改革重要成果是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发展、壮大各类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
近期,由于国际环境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尤其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的三重压力,市场主体更是成为频繁见诸报纸和各种新闻媒体端的“热词”,广受各界关注。例如,各方面的政策一再强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提出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经济基本盘,就是保民生。再如,市场监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截至2022年5月底,全国登记在册市场主体比2021年底增长3.6%。2022年1—5月,全国新设市场主体1151.4万户,同比增长0.8%,等等。关于市场主体的各类新闻报道和关注很多,各方面所使用的口径和划分标准也不是完全一致。那么,市场主体究竟是什么?是不是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它又包括哪些不同类型?这些不同的分类又可以发挥什么作用?
首先,市场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按照经济学基本理论,广义的市场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以一定组织形式出现的法人;既包括营利性机构,也包括非营利性机构。各类市场主体按照他们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不同可以划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以及受益者等。从最广义的市场主体含义而言,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管理主体,也是市场主体之一,而且各级政府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会以投资者或消费者的身份参与到市场经济交易或活动之中。这时,把政府作为市场主体之一,是要求政府也必须按照市场规律、遵循市场主体的行为和规范办事。但是在通常情况下,政府是作为市场经济的管理主体出现的,更多的是在市场经济中作为各个市场行为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的合理调节与仲裁者、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宏观经济和市场景气的合理调节者发挥作用。所以,一般在大多数语境下我们所看到、听到的市场主体,是不包含政府和非营利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即狭义的市场主体概念。狭义的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能够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是具有自我组织、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等功能的市场运作有机体,包括市场上一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企业组织与个人,它们是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
其次,即使是狭义的市场主体,在特定的语境下也会有些不同。在实践中由于统计划分的标准不同,或各部门关注的角度不同,研究者的目的不同,对市场主体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目的,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划分。
一是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管理的分类。我国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就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具体又划分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共六大类。
二是按所有制性质,将市场主体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又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个体工商户。
三是按市场主体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处的环节和地位,将市场主体划分为生产领域市场主体、流通领域市场主体和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也有的按产业结构标准将市场主体根据它所处的产业划分为第一产业市场主体、第二产业市场主体和第三产业市场主体。
四是按规模把市场主体划分为大、中、小、微市场主体。这是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的统计方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据此,也有人就把相应的企业称为大、中、小、微市场主体。
五是按市场主体是否有涉税行为划分为涉税市场主体和非涉税市场主体。所谓涉税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到税务部门办理税种认定、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总之,对市场主体可以依据不同的研究目的和标准进行不同的划分,它们所指的具体对象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而各种分类方法和数据的使用又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把握经济发展的脉搏,出台相应的经济政策。例如,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2021年全国新设市场主体是2134.8万户,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2021年,全国新办且发生过涉税行为的新增涉税市场主体1326万户。从这两个不同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登记注册的新设市场主体与新设涉税市场主体的不同,并不是所有的新设市场主体都发生了涉税行为。另据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已达1.03亿户,约占市场主体总量(1.54亿户)的2/3,同比增长11.1%,是2012年的2.5倍,年均增长10.9%。2021年,全国新设个体工商户1970.1万户,占新设市场主体(2134.8万户)的68.2%,同比增长17.2%,两年平均增速10.4%,增速较企业高出4.7个百分点,为扩大就业提供了强力支撑。这就通过分类数据告诉我们,在我国1.6亿多各类市场主体之中,个体工商户占的数量最多、增长最快,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是保就业政策的重要抓手。此外,截至2021年底,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在三次产业中的分布占比分别为3.8%、6.0%、90.2%,第三产业占比超九成,最集中的行业依次是“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由此可见在各类市场主体中,个体工商户是百姓生活最直接的服务者,连着千家万户,是最具有“烟火气”、最接地气的市场主体,可以说小店商铺里藏着事关百姓生计、生活的大账本。
我国的“十四五”规划已经将“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作为我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着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市场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力量载体,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底气所在、韧性所在,是稳住经济基本盘的关键力量。
市场主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人民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无论是减税降费政策,还是增加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并降低利率水平,无论是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还是一体化推进“放管服”改革,都是为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顺应人民群众就业创业需要,着眼培育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让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成为支撑就业的“顶梁柱”、创造财富的不竭动力和源泉。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只有重视市场主体,一切为了市场主体,一切依靠市场主体,社会经济才能发展。某种意义上讲,强大的市场主体就是强大的经济和强大的国家。当前我国经济虽然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但我国市场主体蓬勃发展、市场规模大幅拓展、市场结构持续优化、市场环境日益完善的势头不可逆转,不断涌现、充满活力的各类市场主体,必将在中国的大地上绘就磅礴壮观的经济发展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