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若我说企业投资者不一定就是企业家,恐怕会有读者不同意。其实,这是经济学家熊彼特的观点。据我所知,在很多人的观念里,某人投资办了企业,就是企业家,若企业规模做得够大,就是大企业家。可经济学并不这样看。经济学认为,企业家有特定的精神内涵。企业出资人是老板,但老板未必都是企业家。
那么何为企业家精神?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想先为读者介绍三本书。这三本书从不同角度讨论了企业家精神。下面让我择其要点,对作者的观点作简要介绍。
第一本书,是美国经济学家奈特1921年出版的《风险、不确定与利润》。奈特指出,作为企业家,首先要有创业精神。他根据人们对风险的态度,将其分为三种类型:风险偏好型、风险中型、风险规避型。在奈特看来,成为企业家并不是要特别有钱,而是要特别有“胆”,只有那些不惧怕风险的人,才可能成为企业家。
举个例子,甲、乙、丙是大学同学,各自都有10万元。毕业前三人一起谈论职业规划。其中甲愿意冒风险,说自己准备用10万元办公司;乙不愿意冒险,计划将10万元存入银行收利息;丙愿意冒点小风险,打算用10万元炒股。此时甲动员乙将钱借给他创业;并动员丙入股他的公司,乙和丙都同意,后来甲创业成功了,于是甲成了企业家,丙成了股东,而乙成了雇员。
第二本书,是熊彼特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熊彼特指出,企业家不同于资本家,资本家的本质是追求利润,企业家的本质是创新。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熊彼特所说的创新,并非技术层面的发明,而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将一种从未有过的生产要素“新组合”纳入生产体系。而且这种新组合,是对原有组合的一种“创新性破坏”。
还是让我用例子解释。在机动船出现之前,船的动力主要是靠风力和人力,船运公司老板为了取得最大利润,通常会考虑在风力和人力约束下,如何组合这两种要素(如季节性风向、风力或人力费用等)使成本最低。而企业家却不同,他们会设法改变约束条件,比如用机器动力替代风力和人力。熊彼特认为,只有第一个采用机器动力的船运公司“老板”才是企业家。
第三本书,是德国哲学家马克斯·韦伯1904年出版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该书的核心观点是:17世纪后欧洲经济狂飙突进,得益于宗教改革和“新教伦理”。他论证说:若没有新教伦理,便没有企业家道德宪章;若没有企业家道德宪章,便没有企业家阶层;而没有企业家阶层,也就不会有西方工业的蓬勃发展。
韦伯所说的企业家“道德宪章”,概而言之,是“三个努力”。一要努力赚钱。企业家只有努力赚钱,才能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二要努力省钱。即企业家自己生活要节俭,不能挥霍浪费。三要努力花钱。企业家不仅要用赚来的钱扩大投资,而且要捐助慈善公益事业。这是说,一个投资者若同时做到以上三条,才称得上企业家。
以上是西方学者的观点,归纳起来,所谓企业家精神,是指创业精神、创新精神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奉献精神。不过仅这三条我认为不够。资本无国界,企业家有祖国,故企业家首先要爱国。特别是我们中国的企业家,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更应该爱国。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1月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企业家应“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这是对中国企业家精神的深刻阐释。
写到这里,读者应该懂得了企业老板与企业家的区别。具体到操作层面,国家保护企业家,当然是要保护那些爱国敬业、守法经营的投资者,鼓励、支持他们创业、创新、积极回报社会。而对那些欺行霸市、坑蒙拐骗、破坏公平竞争的不法之徒,则必须依法予以打击。
在当前全球经济下行背景下,我国也面临较大的就业压力,中央提出要通过保市场主体稳就业。要保市场主体,归根到底是要激发企业家的创业创新精神,为此我提三点建议。
第一,严格落实企业家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巴特勒曾经说:有限责任公司是近代最伟大的发明,没有它,蒸汽机和电力的重要性会黯然失色。所谓“有限责任”,是说企业家投资失败而资不抵债,只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损失,不能让其承担无限责任。否则创业失败就倾家荡产,没人敢创业。
第二,完善创新风险的分担机制。奈特说过,创新具有不确定性,对不确定性风险的损失,应分散处理。我国继2019年7月在上海证交所设立科创板后,去年11月15日北京证交所又挂牌开业,标志着我国已有“科创融资市场”。政府现在要做的,是在合规的前提下,优先为从事关键核心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研发的创新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第三,建立鼓励企业家捐助的激励制度。鉴于以往的教训,国家应在法律上明确,鼓励企业家捐助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禁止任何部门强制企业捐助。对涉企违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与此同时,对自愿捐助慈善公益事业的企业家,政府应给予鼓励,由国家统一制定标准,按照贡献大小,由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分别授予“慈善家”称号。(王东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