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2020年版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保障党员权利的科学认识,推动了党建理论的新发展,对发挥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党员义务权利相统一,强调义务优先
2004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2004年版条例),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版条例规定“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而2020年版条例规定是“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虽都是强调义务与权利关系的处理,但是义务、权利顺序本身的调整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党员义务权利关系认识的深化。
随着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实践的发展,党中央进一步深化了对党员义务、党员权利本质的认识,明确提出义务和权利相统一,义务在先的科学判断,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从权利义务辩证统一的角度而言,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相同,党内法规所规定的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党内不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党员,也不存在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党员。党章先规定党员义务再规定党员权利,直接体现了义务在先的价值取向。这是由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党员的先进分子属性、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的,党员身份本身就意味着使命担当、义务履行和奉献牺牲,党员义务具有优先性。赋予党员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党员义务,更好地发挥党员的积极作用、维护党的利益,是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须享有的政治权利。
正确处理党员权利义务关系,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作为党员,选择性适用党员权利与公民权利的问题。防止不讲党员义务,只讲公民权利,甚至把公民权利与党员义务割裂和对立起来;防止把党员权利和公民义务对立起来,把党员享有的权利视为法外特权或者谋取私利的途径。2020年版条例明确在总则党员权利保障应遵循的原则中第二款规定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三款规定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二是出现“权利”的极端化或“义务”的极端化现象。前者未能准确认识共产党员只有在履行了党员义务的前提下,才享有党员权利,一味强调个人自由,忽视党的纪律和统一。后者一味强调纪律和服从,忽视党员的自由和民主权利。2020年版条例为了防止“权利”的极端化或“义务”的极端化现象,新增了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的八种情形,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五种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完善的规定。
2020年版条例从制度上保证了义务与权利的统一性,整部条例贯穿了两个方面,一方面完整充分规定党员权利的内容;另一方面又准确严格规范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程序和要求。党员享有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不是绝对的,这种条件与要求体现在权利的内容与行使方式上。例如,条例在第二章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二是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而且无论在以上哪个方面行使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员都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并在第四十六条规定党员如不正确行使权利,如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则应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可见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一方面,从正向上有助于激发和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内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失误;另一方面,通过反向的监督确保行使权利的时间、场合、程序等前提条件得以切实落实,有效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合规运行,真正做到提高执行党的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增写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的尊重、对推进党内民主的鲜明立场。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单设一个部分,对“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明确规定“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2020年版条例以党章为基本遵循,将准则内容进一步细化,第一次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写入专门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并单独作为总则中的一条,全面阐述了党组织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内容,党员增强党的观念与主体意识的基本要求,突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在党员权利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马克思主义政党要永葆党的先进性,归根到底要靠每位党员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就是尊重广大党员在党的全部活动中处于主体位置,发挥主导作用,确保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当家作主,发挥其对党的活动和党的事业的决定作用。只有确立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才能有效地激发广大党员的事业心与使命感,激发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提升党的凝聚力、影响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党组织要强化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将党员权利保障融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既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保障党员各项权利,同时要继续推动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机制。
党员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一方面需要通过党组织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确保其行使权利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另一方面还要求党员对自己在党内的地位有清醒的自觉认知,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党员的先进分子属性,决定了党员有更高的政治追求和政治职责,都应当积极主动参与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项事务。党员正确行使权利是共产党员党性的鲜明体现,建立在高度的政治觉悟基础上,也是党员实践党的纲领、完成党的任务必须承担的责任。每位党员对于党章和党员保障条例中规定的各项权利都不应当随意放弃,更不能超越权利边界出现不严肃正确行使权利的行为。
强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不仅在总则中有所体现,而且在2020年版条例的各个部分充分体现并保障党员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主体、党的领导的主体、党内监督的主体,确保党员能行使各项权利。例如,关于党内参加讨论权,2020年版条例在第二章第九条拓展了2004年版条例第七条的内容,新增了有权按照规定在党内参加有关重要决策和重要问题的讨论,进一步明确了党员不仅有权参与党的自身建设等党务活动,而且有权参与党的领导与党的执政活动,充分体现了党员作为执政党的一员所享有的建言献策的权利。并在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党员在讨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调了党员要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为保障党内参加讨论权的行使,条例在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从党组织的角度规定了征求党员意见的范围、方式和途径,以及党员提出意见结果的运用,确保该项权利能得到贯彻落实;第四章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方面,在分别阐述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基层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相关职责的基础上,在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了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压制、破坏党内民主,违规决定重大问题的责任,全面规范了党组织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和责任,使对党员权利的保障具体化、制度化。(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