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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平台经济的发展划清法治边界

 

4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完成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实施常态化监管,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上成长,我国的实践经验越来越丰富,路径也越来越清晰。
  当前,无论是在电子商务、网约车、在线旅游等商品和服务领域,还是在社交等内容领域,大量平台经营者以令人称奇的速度聚集起巨量的使用者,将供需双方快速匹配,形成以国境为界乃至跨越国境的“新市场”“新集市”。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既涉及公民人格权、财产权和社会经济权利等的行使,也对国家、政府与市场、个体的关系提出新命题,对法律政策等规则和政府监管模式提出新要求。
  坚守包容与审慎的监管原则。包容与审慎并举,这是面向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的基本定位。平台经济正在向纵深发展,不仅出现了一些大平台、超大型平台,还有许多垂直细分领域的中小平台在产生和发展。但是,在很多领域,还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或者用户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比如医疗、教育、公益等很多方面,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而这些领域,旧的格局、旧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还有待新兴技术的进入,来打破传统利益格局。如何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促进产生新的平台,对落后的生产力和经济模式予以改革,更好满足人民需求,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改革深入推进,仍然是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任务。对此,应当更多鼓励并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在整个经济格局中的重要作用,继续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并且要更加强调包容。当然,坚持包容审慎并非自由放任,而是在坚守底线思维前提下允许创新试错、市场自我纠偏,红灯、绿灯都要设置好,既划出安全的底线,又提供成长的空间。
  根据平台的新定位适当重塑规则。过去,我们所熟悉的平台主要是完成信息撮合,对供给和需求两端的用户予以连接,平台不参与到具体交易,这也是平台可以豁免一般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原因。平台经营者与非平台经营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定性和监管要求。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平台的角色已经发生了变化,许多平台不仅制定规则,还参与定价、处理投诉、裁决纠纷等等,平台不再仅仅是消极提供居间信息服务的管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简单地依据平台还是非平台来予以对待,而是应当对平台的定义予以革新,充分理解平台经济在新阶段的新特点,根据其实际发挥的功能来确定权利与义务。今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厘清平台责任边界,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责任,并规定了对互联网平台分级分类的基本监管思路。但对于不同类别和等级的平台,其责任究竟如何划分,这一点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平台治理不应局限于私法范畴。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对用户所进行的各种管理行为,有些是自己创设的,有些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而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很多内容,也是将平台的管理行为予以提炼又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值得关注的是,有些管理职责本应当是政府的职责,但是由于平台离用户更近,也有更好的资源和能力,由平台来行使更为有效,就交由平台。平台由私人设立并运营,其大量行为主要依靠私法规制,但由于其日渐成为大众参与公共活动的重要场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且平台的许多管理行为在面对用户时产生的效果,与行政机关面对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效果是一样的,其公共性日益凸显,这就需要行政法或者公法的介入。在一些特定场景下,可以要求平台的这种管理行为适用诚实信用、信赖保护、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等,这将更有利于平台行为的规范和用户权益的保护。
  进一步贯彻依法行政。对平台经济予以规范是政府监管的重要内容。推动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上成长,划清其发展的法治边界,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当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个人数据和信息保护等领域的执法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开展,监管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行政执法机关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比如“大数据杀熟”一词,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歧视定价,只有对不合理地利用个人数据进行的定价等行为才应当予以监管。但是实践中,仍存在着对不同定价行为“一 刀切”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进一步贯彻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把政府监管的法定边界,防止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边界不清,造成市场预期不明。(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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