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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灵活就业者系上“安全带”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回顾2021年主要工作时指出,完善处理新就业形态纠纷司法政策,依法治理欠薪问题,加强劳动权益保障。

当前,我国灵活就业群体已达2亿多人。随着数字技术进步,以平台为组织基础的新就业形态成为了灵活就业的新趋势。传统上处于非正规部门或未在劳动、税收相关法律覆盖下的灵活就业劳动者正在向新就业形态转移,劳动者就业质量大幅度改善,就业正规化、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

但是,与传统就业方式相比,灵活就业整体上存在劳动权益保障不足、劳动争议频发、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因此,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解决好灵活就业劳动者面临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为灵活就业者系上“安全带”,这也是促进灵活就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

“就业安全”是劳动者个体劳动权中最基础的劳动权益,是其他各项劳动权益的来源。目前,灵活就业在创造岗位方面的重要作用得到国家认可。灵活就业不仅是短期失业劳动者的过渡性就业方式、长期结构性失业者转换职业领域的新方向,更成为了劳动者寻找创业机会,扩宽收入空间,发展自身专长与兴趣的重要领域。应继续支持和保障灵活就业,特别是灵活就业中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不断激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薪酬安全”是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核心。劳动报酬是灵活就业者最关心、涉及自身利益最直接的问题。但现在一些灵活就业领域,特别是传统行业下的灵活就业领域中,还存在拖欠薪酬情况,应予以治理和制止。

针对灵活就业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与享受的困境,要有短期和长期的解决思路,先保基本,解决短期急迫的问题,在这个基础上建立长期的制度框架。“十四五”规划以及去年多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都提出,要求放松灵活就业者参加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也将展开。从长期来看,应逐步放开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限制,完善社保的衔接转续、异地结算等制度。

此外,在社会保险政策设计中还要思考“保基本”和“保更高福利”的关系,要契合灵活就业人员对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的需求,同时也兼顾企业、平台可负担的成本。从企业角度来说,成本偏低不利于吸引就业人员;成本太高会减少对劳动者的雇佣,这反而可能会使得就业岗位本身出现缩减,影响劳动者就业权益。

就业不仅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过去几年,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用数字技术,结合我国的人口和市场需求规模、城市化发展,共同推动了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既使普通劳动者享受到了数字经济发展的红利,也在出行、就餐、配送等各个生活场景中为百姓提供了切实便利。应进一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在看到和发挥其主要价值的同时,及时促进其弥补短板,使其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活力。

(作者:张成刚,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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